《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 主体 | 是否听证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1 |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金昌市审计局 | 否 | 轻微 | 情节轻微,主动认识错误,即知即改的。 | 免于处罚 |
否 | 一般 | 经审计机关批评教育,及时进行改正,并对其错误行为向审计机关写出深刻书面检查的。 | 免于处罚 | ||||
否 | 较重 | 经审计机关批评教育,有所改正,但认识不到位的。 | 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 | ||||
否 | 严重 | 经审计机关批评教育,改正不及时,影响审计工作开展的。 | 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0.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是 | 特别 严重 | 对拒不改正,影响了审计工作开展的。 | 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0.5万元以上的罚款。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 主体 | 是否听证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2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金昌市审计局 | 否 | 轻微 |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情节轻微,即知即改的。 | 按照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进行纠正,不予处罚。 |
否 | 一般 |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情节较轻的。 | 按照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进行纠正的前提下,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 ||||
否 | 较重 |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虽没有违法所得的,但情节较重的。 | 视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0.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是 | 严重 |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但情节严重的。 | 按照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进行纠正的前提下,没收违法所得,并视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对被审计单位处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0.5万元以上的罚款。 | ||||
是 | 特别 严重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违法所得,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视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罚款。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 主体 | 是否听证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1 | 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或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金昌市审计局 | 否 | 轻微 | 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万元以下,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且审计发现后及时上缴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
否 | 一般 | 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以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15%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0.3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否 | 较重 | 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在30万元以上50万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以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5-2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是 | 严重 | 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且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20-25%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是 | 特别 严重 | 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在100万元以上,且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20-3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 主体 | 是否听证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2 | 对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对企业和个人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对企业和个人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行为,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金昌市审计局 | 否 | 轻微 | 情节轻微,违规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且审计发现后及时纠正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 |
否 | 一般 | 违规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且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对企业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3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是 | 较重 | 违规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且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对企业处被骗取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是 | 严重 | 违规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且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对企业处被骗取有关资金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0%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是 | 特别 严重 | 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且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对企业处被骗取有关资金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 主体 | 是否听证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3 | 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金昌市审计局 | 否 | 参照上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违法情节。 | 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罚款幅度细化标准执行。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 主体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
4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金昌市审计局 | 否 | 轻微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情节轻微,且审计发现后及时纠正的。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0.3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一般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情节较轻的,且审计发现后及时纠正的。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是 | 较重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情节较重的。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是 | 严重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是 | 特别 严重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 主体 | 是否听证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5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金昌市审计局 | 否 | 轻微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违法金额在5万元以下,且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0.3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0.2万元以上0.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一般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违法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且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0.5万元以上0.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是 | 较重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违法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且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0.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是 | 严重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违法金额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且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是 | 特别 严重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的。违法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且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 主体 | 是否听证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1 | 对建设单位违反建设项目投资有关规定的处罚 |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六条: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批准设计外的在建工程,应要求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资金予以归垫,并处以投资额5%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投资,视同计划外工程投资处理。 | 金昌市审计局 | 否 | 轻微 | 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50万元以下的计划外工程。 | 投资额为概算总投资5-10%的,处以投资额1%以下的罚款;投资额高于概算总投资10%的,处以投资额1-2%的罚款。 |
否 | 一般 | 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计划外工程。 | 投资额为概算总投资5-10%的,处以投资额1-2%的罚款;投资额高于概算总投资10%的,处以投资额2-3%的罚款。 | ||||
是 | 较重 | 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计划外工程。 | 投资额为概算总投资5-10%的,处以投资额2-3%的罚款;投资额高于概算总投资10%的,处以投资额3-4%的罚款。 | ||||
是 | 严重 | 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计划外工程。 | 投资额为概算总投资5-10%的,处以投资额3-4%的罚款;投资额高于概算总投资10%的,处以投资额4-5%的罚款。 | ||||
是 | 特别 严重 | 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5000万元以上的计划外工程。 | 投资额为概算总投资5-10%的,处以投资额5%的罚款;投资额高于概算总投资10%的,处以投资额5%的罚款。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 主体 | 是否听证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2 | 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批准文件规定,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而增加的概算投资行为的处罚 |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批准文件规定,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应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予以批准;否则,应停止建设,并对建设单位处以超投资部分5%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设计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违反合同规定范围,进行设计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对设计单位处以该部分设计费5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金昌市审计局 | 否 | 轻微 | 对建设单位未报原审批部门予以批准的50万元以下的增概投资。 | 增概投资低于概算总投资10%的,处以增概投资1%以下的罚款;增概投资高于概算总投资10%的,处以增概投资1-2%的罚款。 |
否 | 一般 | 对建设单位未报原审批部门予以批准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增概投资。 | 增概投资低于概算总投资10%的,处以增概投资1-2%的罚款;增概投资高于概算总投资10%的,处以增概投资2-3%的罚款。 | ||||
是 | 较重 | 对建设单位未报原审批部门予以批准的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增概投资。 | 增概投资低于概算总投资10%的,处以增概投资2-3%的罚款;增概投资高于概算总投资10%的,处以增概投资3-4%的罚款 | ||||
是 | 严重 | 对建设单位未报原审批部门予以批准的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增概投资。 | 增概投资低于概算总投资10%的,处以增概投资3-4%的罚款;增概投资高于概算总投资10%的,处以增概投资4-5%的罚款。 | ||||
是 | 特别 严重 | 对建设单位未报原审批部门予以批准的5000万元以上的增概投资。 | 增概投资低于概算总投资10%的,处以增概投资4%的罚款;增概投资高于概算总投资10%的,处以增概投资5%的罚款。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 主体 | 是否听证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3 | 对设计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违反合同规定范围,进行设计而增加的概算投资行为的处罚 |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批准文件规定,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应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予以批准;否则,应停止建设,并对建设单位处以超投资部分5%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设计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违反合同规定范围,进行设计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对设计单位处以该部分设计费5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金昌市审计局 | 否 | 轻微 | 因设计单位擅自设计而增加的概算投资50万元以下的。 | 增概投资低于概算总投资10%的,处以该部分设计费10%以下的罚款;增概投资高于概算总投资10%的,处以该部分设计费10-20%的罚款。 |
否 | 一般 | 因设计单位擅自设计而增加的概算投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增概投资低于概算总投资10%的,处以该部分设计费10-20%的罚款;增概投资高于概算总投资10%的,处以该部分设计费20-30%的罚款。 | ||||
是 | 较重 | 因设计单位擅自设计而增加的概算投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 增概投资低于概算总投资10%的,处以该部分设计费20-30%的罚款;增概投资高于概算总投资10%的,处以该部分设计费30-40%的罚款。 | ||||
是 | 严重 | 因设计单位擅自设计而增加的概算投资500万元以上1000以下的。 | 增概投资低于概算总投资10%的,处以该部分设计费30-40%的罚款;增概投资高于概算总投资10%的,处以该部分设计费40-50%的罚款。 | ||||
是 | 特别 严重 | 因设计单位擅自设计而增加的概算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 | 增概投资低于概算总投资10%的,处以该部分设计费40%的罚款;增概投资高于概算总投资10%的,处以该部分设计费50%的罚款。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 主体 | 是否听证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4 | 对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行为的处罚 |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收缴。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金昌市审计局 | 否 | 轻微 |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10万元以下。 | 对工程质量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违纪金额处以5%以下的罚款;对工程质量造成了不良影响的,按违纪金额处以5-10%的罚款。 |
否 | 一般 |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对工程质量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违纪金额处以5-10%的罚款;对工程质量造成了不良影响的,按违纪金额处以10-15%的罚款。 | ||||
是 | 较重 |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 对工程质量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违纪金额处以10-12%的罚款;对工程质量造成了不良影响的,按违纪金额处以15-18%的罚款。 | ||||
是 | 严重 |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 对工程质量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违纪金额处以12-14%的罚款;对工程质量造成了不良影响的,按违纪金额处以18-20%的罚款。 | ||||
是 | 特别 严重 |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20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 | 对工程质量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违纪金额处以15%的罚款;对工程质量造成了不良影响的,按违纪金额处以20%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