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市政府办公室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保密审查工作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三、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条例》、《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等为依据。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科室负责制。各科室负责对本科室制作或获取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的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审定。
五、在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查过程中,各科室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提请市政府办公室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仍无法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经秘书长或主任批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六、本办各科室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公文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
七、公文制作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秘书科在发文单上应注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三种属性,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对未注明公开类型的公文,文电科应及时提醒科室工作人员按要求标注。信息公开科对标注主动公开的文件应及时在信息公开平台公布。
八、政府信息公开应严格遵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公开。经审查,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
九、各科室在制作政府信息中,涉及其它科室职责的业务,该政府信息公开前应由主办科室负责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科室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十、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涉密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十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提出质疑的,由主办科室负责说明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市政府信息公开科负责答复。
十二、各科室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的职责,导致不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义务、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限期责令改正,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